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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陈术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陈术琼,秦泽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友谊路1号106房。经营者:戴远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术琼,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杜鹃,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秦泽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因与被上诉人陈术琼、原审第三人秦泽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李 焕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