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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抚松县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42号关于申请人抚松县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永发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7)吉0621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抚松县抚松镇二药厂房后的房屋二处(房权证号:EQ011X**、面积360.00平方米;房权证号:EQ006XX**、面积381.99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2015)06210XXXXX,土地权使用面积1,152.40平方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向抚松县房产产权管理处、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徐永发无上述产权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相关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