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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1322刑更10号罪犯徐某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决定逮捕,因新化县看守所拒收,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6)湘132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罪犯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罪犯徐某某以视力有严重障碍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娄底市中心医院对徐某某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娄底市中心医院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医学鉴定书:徐某某的病情诊断为:1、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2、双眼并发性白内障。鉴定意见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项之规定,徐某某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前已被羁押29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