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福州台江区蓝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蓝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620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广场办公楼1座8层801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台江区蓝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江路8号君临天华1号楼15层1225。法定代表人:张吕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台江区蓝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