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海龙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9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龙,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海龙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胡海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龙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海龙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203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