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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8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1865邱祖明与张红娟、冯瑞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祖明,张红娟,冯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8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邱祖明,男,195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红娟,女,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冯瑞堂,男,194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祖明与被执行人张红娟、冯瑞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祖明申请执行标的为27775元(未含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22775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偿还。申请执行人邱祖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苏0612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