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承,范伟,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94号申请人:赵承,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范伟,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被申请人:王媛,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申请人赵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二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永济市中山东街XX号关铝佳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室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299140804682017000005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二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永济市中山东街XX号关铝佳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梁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