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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富木、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富木,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黄富木,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富木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