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阳帆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临祥、卢金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帆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临祥,卢金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帆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改毛村。法定代表人谢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临祥,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金锦,男1992年6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6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阳帆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临祥、卢金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帆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至2015年11月19日已到期未付的租金为70476元,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按15386元计算至实际返还挖掘机之日止)及违约金80000元、律师费66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13元、执行费2156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阳帆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杨临祥、卢金锦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德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