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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钱宏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宏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宏生,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大学文化,江苏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副处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辩护人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宏生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10日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宏生及辩护人杨统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钱宏生在担任江苏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南京诚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国祥贿赂款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宏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10万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钱宏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钱宏生在担任江苏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南京诚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国祥贿赂款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宏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马国祥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党员关系证明、主体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查明:本案系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16年5月9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钱宏生立案侦查。次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江苏海事局办公室将钱宏生带回调查,被告人钱宏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马国祥于2016年5月26日将涉案赃款10万元交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宏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件来源说明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宏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现金10万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宏生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涉案款项已追缴,可对被告人钱宏生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宏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于侦查机关的涉案赃款10万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珊珊人民陪审员  任育强人民陪审员  张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