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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陆登平、袁俊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登平,袁俊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登平,男,汉族,1953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俊春,又名袁铁犁,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再审申请人陆登平因与被申请人袁俊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登平申请再审称:陆登平系文盲,签字行为属于被袁俊春胁迫、欺诈下所为,系重大误解,签字行为违背了陆登平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应撤销的民事行为。陆登平儿子看病也根本没有花费94000元,只花费了30000多元。本院认为:陆登平虽称协议系在受欺诈、胁迫情况下签订的,系重大误解,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陆登平现称其儿子看病只花费了30000多元,并称系2014年住院所用,但原审期间,陆登平称其儿子自2013年就开始有病治疗,故对陆登平现在所称的其儿子看病只花费30000多元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陆登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登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