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郭素芹与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芹,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郭素芹,委托代理人:王孝武,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郭素芹与被执行人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8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等待评估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