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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桦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桦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权,钟贤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076号申请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壁山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桦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6层1-6号15-19号。法定代表人:黄成华。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六楼。法定代表人:周学惠。被申请人:李国权,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钟贤翠,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即申请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四川桦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权、钟贤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桦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权、钟贤翠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桦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权、钟贤翠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