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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田孝君、冯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孝君,冯刚,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田孝君,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合肥鸿湖工贸职工,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冯刚,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张玉芳,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田孝君申请执行冯刚、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冯刚、张玉芳欠申请执行人田孝君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5.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42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600元,合计1876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冯刚、张玉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87642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5.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及迟延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