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271号被执行人于刚,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舒兰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大刑一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房屋土地、股权及车辆进行了查证,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法院进行了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应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不符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及限制高消费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淑 萍审判员 马 会 敏审判员 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