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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与高军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某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款人民币112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执行费16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TX0**索兰托汽车一辆,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财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