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世平与向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平,向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091号原告:黄世平,男,汉族。被告:向云勇,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汉渝大道1000号2栋20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勋,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世平与被告向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黄世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平撤回对被告向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世平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