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俊与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23民初110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人:杨乔,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33号创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敬灶,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俊与被告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刘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俊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审判员周拉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达瓦兰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