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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福莉与陈大桥、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莉,陈大桥,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543号原告:谢福莉,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义,颍上县谢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大桥,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东侧怡和庄园10#楼1号。法定代表人:汪月超,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孔宁军,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谢福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福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谢福莉负担。审判员 刘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