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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1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龙林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林,蒋健,龙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12856号申请执行人:龙林,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健,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龙志仁,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龙林与蒋健、龙志仁公正债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龙志仁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健名下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室房屋,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屋的处置依法应由首封法院进行,申请执行人应待房屋处置后依法参与价款的分配。再查,被执行人蒋健名下有京×1、京×2、京×3、京×4、京×5号机动车,龙志仁名下京××号机动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具体下落,故无法扣押处置。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