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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海明与方乘胜、方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明,方乘胜,方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794号原告:张海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炜,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乘胜,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宜城市。被告:方玉环,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明与被告方乘胜、方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明负担。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