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海明与方乘胜、方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明,方乘胜,方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794号原告:张海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炜,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乘胜,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宜城市。被告:方玉环,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明与被告方乘胜、方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明负担。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