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向新与刘庆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向新,刘庆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344号原告:彭向新,女,1969年7月1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人,住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训和,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兰,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彭向新诉被告刘庆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诉讼费672.5元。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