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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合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20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职务:董事长,地址: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上海合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迅毅,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14元,减半收取3957元,保全费3470元,共计74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