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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贺祥忠与雷明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祥忠,雷明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贺祥忠,男性,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雷明县,男性,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贺祥忠与雷明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明县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