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贺祥忠与雷明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祥忠,雷明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贺祥忠,男性,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雷明县,男性,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贺祥忠与雷明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明县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