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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XX与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851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雷欢,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本院退付其115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人民陪审员  付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