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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河滨、杨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河滨,杨某1,杨某2,李秀清,杨河亮,杨某3,杨继辉,杨某4,王晓庆,孙玉华,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杨河滨,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2015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杨某2,女,2016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秀清,女,1993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杨河亮,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杨某3,男,201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杨继辉,男,1966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杨某4,女,2011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王晓庆,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孙玉华,女,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民委员会,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小山乡孙良志村法定代表人:孙景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4民初293号,责令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民委员会履行。但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