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20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意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何逢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意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何逢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20177号原告:广州市意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吴海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东,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何逢富,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市意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图石油公司)与被告何逢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图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逢富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意图石油公司诉称:2015年4月7日,原债权人梁某向被告出售品名为“常一线”的燃料油55.18吨,每吨4600元,合计253828元,减去被告退回的10.22吨,每吨4600元,地磅费17元,合计47029元,尚欠原债权人梁某206799元。被告于2015年6月9日自书欠条给原债权人梁某,确认了该笔欠款。经原告与原债权人梁某于2016年11月25日协商并达成协议,原债权人梁某把被告所欠货款206799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消原债权人梁某拖欠原告的部分债务,原告同意接受转让。原债权人梁某也于当天把《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快递EMS寄给了被告。因为被告没有履行对原告的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206799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至实际支付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逢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意图石油公司为证明其债权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何逢富于2015年6月9日出具的《欠条》(写明欠梁某货款206799元);2.有何逢富签名的地磅单;3.梁某与意图石油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约定截止2015年6月9日,债务人何逢富累计拖欠梁某货款206799元,梁某自愿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意图石油公司,意图石油公司同意受让);4.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见证梁某于2016年11月25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何逢富的户籍地址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公证书附有梁某签名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有关邮寄单,通知内容即告知何逢富,梁某已将其对何逢富所享有的债权206799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转让给意图石油公司);5.梁某出具的《确认函》(认可债权转让中包含何逢富所欠货款产生的利息)。上述证据均与原件核对一致。庭后,意图石油公司确认寄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已被退回公证处。本院认为:意图石油公司经与梁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梁某对何逢富享有的货款债权206799元。现梁某已就该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何逢富,该债权转让应自梁某的书面通知到达何逢富之日起对何逢富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该通知邮件已被退件,但因现有证据中并无何逢富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何逢富经本院公告传唤,亦未到庭抗辩,梁某向何逢富的户籍所在地寄送通知并无不当,故该债权转让仍应视为对何逢富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于意图石油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何逢富未到庭抗辩,本院对意图石油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意图石油公司要求何逢富支付欠款206799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何逢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逢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意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6799元;二、被告何逢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意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所欠款项为本金,自2015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何逢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敏敏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人民陪审员 陈红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苗璇傅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