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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宜昌劲森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劲森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市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劲森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杨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醴陵市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青云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礼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宜昌劲森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宜仲裁字第1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宜仲裁字第151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宜昌劲森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会明审 判 员  唐 莉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