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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相学强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相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00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相学强,男,1989年3月3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连市高新园区锦辉商城保安,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大连市高新园区。2014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相学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辽021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相学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相学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相学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相学强撤回上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振海审判员  林 驰审判员  徐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