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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浪与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浪,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浪,住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金龙*组***号。委托代理人韩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伟,住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丰收村*组。申请执行人谢浪与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伟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伟应返还购房款6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其利息,现已执行0元,未执行9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