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柯友文、万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友文,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友文,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万磊,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柯友文与被执行人万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柯友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万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4181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2964元,执行费50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5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