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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鹏与李大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鹏,李大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恢21��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鹏,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十八盘乡竹园村竹南组,身份证号410326196610121525。被执行人李大科,男,194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十八盘乡竹园村虎二组,身份证号410326194203201510。本院依据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海鹏申请执行李大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大科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