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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旷清平、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旷清平,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有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海珠区顺平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5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旷清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楼01-06。法定代表人:罗卫民,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有勇,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顺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号****房。投资人:旷顺平。申诉人旷清平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有勇及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顺平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1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捷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