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曲俊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街道办驻地。法定代表人:刘瑞山,总经理。上诉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莱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应由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为由主张权利,请求判令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该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原审被告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莱州市,但莱州市人民法院并未经指定取得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享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久红审判员 王 忠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