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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林军与周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林军,周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冯林军,男。被执行人周锁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林军与被执行人周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款80000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锁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