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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令义与张作刚、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义,张作刚,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767号原告:孔令义,男,住翼城县。被告:张作刚,男,住翼城县。被告:张玲,女,住翼城县。原告孔令义与被告张作刚、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孔令义因本案起诉的被告张玲的名字有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令义负担。审判员  温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