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令义与张作刚、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义,张作刚,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767号原告:孔令义,男,住翼城县。被告:张作刚,男,住翼城县。被告:张玲,女,住翼城县。原告孔令义与被告张作刚、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孔令义因本案起诉的被告张玲的名字有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令义负担。审判员 温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