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华与朱永军、钱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朱永军,钱莉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56号原告:杨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永军,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钱莉娟,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朱永军、钱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