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艳、王彦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艳,王彦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艳,女。被执行人:王彦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彦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彦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彦锐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