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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878号原告:XX光,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进步道37号-39号及民生路48-50号。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哲,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XX光负担。审判员  王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