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斌,邓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执行代理人:邓才华,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纠纷一案[(2017)川072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金额5500元(含2017年5月26日止的医疗费4000元、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一年的每月100元的治疗费1200元、邓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300元),执行到位金额5550元(含应由被执行人邓某某负担的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执88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