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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雪山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177号原告:白雪山,女,回族,生于1970年1月1日,住南召县。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轻症疾病保险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7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险。2017年5月5日,原告患急性心肌梗塞在南召县医院住院治疗,××范围,被告无故拒赔。本院认为:该保险合同系原告白雪山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现原告白雪山起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南召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雪山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白雪山预交的诉讼费430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