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周苏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周苏苏,周铨斌,周娜娜,许涛,周幼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84805759X8。法定代表人:丁荣斌。被执行人:周苏苏,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铨斌,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娜娜,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涛,男,1984年5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幼幼,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执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法律文书编号:(2017)浙1023执3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周苏苏、周铨斌、周娜娜、周幼幼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52、54、56、58号房地产【房(地)证号分别为: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天台国用2013第03886号;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天台国用2013第03889号】。2017年7月19日买受人袁开怀【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雪峰路10号,身份证号码:】以603万元最高价竞得上列所有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苏苏、周铨斌、周娜娜、周幼幼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52、54、56、58号房地产【房(地)证号分别为: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天台国用2013第03886号;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天台国用2013第03889号】查封。二、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52、54、56、58号房地产【房(地)证号分别为: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天台国用2013第03886号;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天台国用2013第0388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袁开怀所有。三、强制注销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证。四、由买受人袁开怀【身份证号码:】持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到(房管、土管、税务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他项权证抵押注销、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公告作废等相关手续。应缴纳的税【费、金、(含拍卖公告所载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袁开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茅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