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17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小红33012719760529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红33012719760529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721号之四申请执行:方杭城被执行人:曹小红3301271976052914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曹小红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五菱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曹小红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五菱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少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海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