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857号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符晋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余,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桥,女,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方全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杨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