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晓燕、曹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燕,曹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秦晓燕,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曹国平,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秦晓燕申请执行曹国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