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金东一路210号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邹艳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颖聪,男,系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燕,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艾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艾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王晓燕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成都艾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都艾嘉公司不向王晓燕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待岗生活费7009.38元。一审法院经审查:2017年4月17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委裁会(2017)第00030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成都艾嘉公司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委裁会(2017)第00030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成都艾嘉公司,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成都艾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滕 洁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