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62号刘某某:你因犯诈���罪一案,对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刑终51号刑事裁定不服,你以本案被征收的房屋属商业拆迁,当地政府不能强迫你同意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价格对拆迁房屋进行征收;四川省资阳市伍隍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案涉被征收的房屋修建于1998年以前的证据系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其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原判在采信证据上不合法;原判认定1998年以后修建的案涉被征收的房屋不属于赔偿范围错误,且对你提出案涉被征收的房屋应当视为合法建筑给予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答复;你拍卖取得的土地价格中,当地政府将征收成本纳入了拍卖土地成本,本案即使你虚报了案涉被征收的房屋面积和修建时间,但按照征收模式,政府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失等理由,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向本院申诉。���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量刑适当。本院经审查认为,1.你提出本案被征收的房屋属商业拆迁,实质是对拆迁补偿价格提出异议,你的该申诉理由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联。2.案涉三处被你自行拆除的房屋原修建人对房屋修建时间的证言足以认定你隐瞒了房屋修建时间,你故意隐瞒房屋修建时间到伍隍镇建环中心和四川省资阳市伍隍镇政府开具的证明,证实了你骗取国家补偿金的手段和方法,原判认定证据正确。3.原判认定按照拆迁补偿政策对1998年之后修建的房屋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即是对你辩护意见予以了回应。4.你参与政府的拍卖土地的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综上,你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在主���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虚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因案发时,你还未取得补偿的房屋,故你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已构成诈骗罪。因此你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