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纪勇、尹小秀等与王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勇,尹小秀,李梦巧,李语雯,王罗,藁城区亨聚达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辛集市运输六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492号原告:李纪勇(李艮之父),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尹小秀(李艮之母),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李梦巧(李艮之���),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李语雯(李艮之女),女,201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霞,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罗,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藁城区亨聚达汽车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世纪街南段。代表人:赵建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代表人:王翔。被告:辛集市运输六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旧城镇潘家庄村。代表人:李明凯。原告李纪勇、尹小秀、李梦巧、李语雯与被告王罗、藁城区亨聚达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辛集市运输六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诉争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程某、邹某和李艮三人死亡,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蔡甸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罗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被告王罗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看守所,其刑事责任并未确定,死者程某和邹某的亲属未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同一事故的死者程某、邹某的亲属尚未提起诉讼,为公平保护三名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