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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厂与武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厂,武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永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有贵,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永红,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乌兰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02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永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1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钟山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