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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小超、马英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超,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06号之二申请人:任小超,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英,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任小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英的银行存款五十万元进行冻结,如不足则继续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保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函为申请人任小超提供担保。根据申请人任小超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7月4日查封被申请人马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任小超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英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小超与被申请人马英纠纷已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英名下价值五十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